在官司进行过程中,有时会看到,有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公民,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被司法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或者受到了司法机关训诫、罚款等处理。这种现象就叫做诉讼上的强制措施。
在刑事官司中,强制措施只对刑事被告人适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根据被告人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四种,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是对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为了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些被告人就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的被告人甚至会继续实施犯罪,或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报复。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就可以防止被告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经济官司和行政官司中,有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可能基于某种动机,故意实施妨碍审判工作的行为,或者拒绝履行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法律义务。为了排除这种妨害,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排除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经济官司的强制措施有拘传、罚款、拘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6种,拘传只适用于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又必须到庭的被告。罚款、拘留可适用于任何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人。训诫、责令退出法庭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1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拘留的日期为15日以下。行政官司中的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4种。罚款为1000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
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而不是一种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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