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与第一审相比,诉讼程序与诉讼形式大致相同,但第二审也有别于第一审,第二审有下列特点:
(1)二审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一审有些案件可以由法官独立审理。
(2)二审部分案件依法可以不通过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不像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3)二审刑事案件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在检察院未控诉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一方提起的上诉,二审法院不能以量刑过轻或以其他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二审过程中诉讼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经二审法院确认调解结案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5)虽然二审应对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二审属于案件的续审,即解决一审已审理但仍存在的问题,难免针对或围绕 上诉请求及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部分进行重点审理。因此,上诉请求的范围一般是二审审理的范围。
(6)二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旦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应根据二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拟定诉讼计划,选择诉讼策略,以便使自己赢得主动,争取胜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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