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不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申请执行既是执行开始的重要方式,又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同审判阶段的各项权利相结合,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实现其实体权利。凡是依照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益的人,都可以提出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又无正当理由,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应“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应当指出的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除了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执行的条件,申请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问题之外,还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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