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执行和审判虽然都是人民法院的行为,但又有原则性区别。
(1)审判基于审判权而发生,执行基于司法执行权而发生,这两种权利在我国均由人民法院行使。
(2)审判的目的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关系。
(3)审判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进行,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组织进行。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除义务人能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需要经过执行外,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和消灭的判决也均不发生执行问题。也就是说,执行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罚款决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这就是说,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必须属于给付判决。确认、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判决没有执行内容,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3.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依照法律文书的要求自动履行了义务,也就不需要再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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