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就是把法院的裁判落到实处,实现裁判所规定的内容的行为。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凭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是人民法院按照判决、裁定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遵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各种法定措施利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的活动。当事人如果可以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可以有利于对方履行生效判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执行应该符合以下程序和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要准备两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2)申请执行期限。必须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当事人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无须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是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的标准是:执行金额或价格1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5%交纳;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以下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复函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想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相关线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你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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