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该具备一定的物理形态,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智力成果不能作为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不属于该法所指称的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二是经过加工、制作,也就是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且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因此,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子棉、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三是必须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非用于销售的产品,比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物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也不对其制作者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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