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从性质上说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协商和解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协商和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在协商和解中,是否进行协商和解以及按照什么样的条件进行和解,都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得强迫协商,更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要求对方接受某种和解条件。和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可以重新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履行。不愿和解或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争}义当事人应当具有和解权利。可以协商和解的争议应当是当事人具有和解权利的争议,即其涉及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义务。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争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当事人不得进行和解。例如,有关经营者在提供经营服务时致消费者重伤或死亡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就不能由双方协商私了。
3.协商和解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当事人协商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例如,经营者对其伪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虽答应赔偿,但以消费者对其假冒商标的行为不得检举、揭发为条件。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和解协议应为无效。当事人的行为视其情形可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侵权行为,对此,受侵害第三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