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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