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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用人单位可否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日期:2013-01-13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网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多次雇佣劳动者从事不同项目(任务)的相同工种,是否会受到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限制?如发生此种情形,本案用人单位可否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工作上的过错)或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不存在劳动者违约、违规、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用人单位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而,应当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有权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形成劳务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条件,则可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形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并无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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