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有无合同期限?非全日制工的保险、福利、同工同酬问题?非全日制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否也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续签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一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立法精神和法条前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必约定合同期限,完全依赖双方信任和自觉履行合同,且大量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更不涉及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同工同酬的问题。至于劳动者已经工作满10年的,亦没有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存在连续签订两次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权利义务无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条款执行,本着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或者不想用就走的基本原则,双方并无经济上、期限上更多的相互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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