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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如何解决以虚假担保规避管辖的问题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担保合同是否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如果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和第三人串通,虚构担保,把担保人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就能使案件在原告所在地管辖,如此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域管辖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都可以通过这个方法规避。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依据是什么?

解答:对于担保案件一般是由债权人状告债务人和担保人,也有的债权人仅对连带责任担保人提起诉讼。对于债权人与第三人虚构担保的,根据《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也有少量担保人同意在债权人所在地进行诉讼的。因此,关键是要审查债权人据以起诉的担保合同书关于管辖问题的约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以审查、认定。经举证、质证查明案件属实后,依法作出裁判。但如果不经举证证明,债权人与第三人虚构担保的,则担保人的抗辩不能成立,只能承受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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