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合同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担保人能否事先与债务人签附生效条件(即自承担担保责任时)合同约定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履约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取得其股权(即以股抵债)?

解答:根据民事法律基本原理,按照《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的内容,司法机关应当认定其无效,或者相关当事人有权在一年之内请求予以撤销。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与债务人约定以股抵债,很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显失公平,也不符合评估、拍卖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