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联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组织、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各种协作,如联营,都会产生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关系适用于非常广泛的领域,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便利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财产关系的产生。大致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如婚姻法规定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二是依合同约定产生的,如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以合同约定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般地说,现代各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专门对所有权的共有状态而言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因而各国物权法除规定了共有制度之外,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的有关规定。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形成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准共有的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不可以作为准共有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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