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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构成

日期:2012-01-29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民事责任的构成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区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从其构成要件和性质上来看,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以及两种责任的竞合三种形态。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一,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默示或明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其根本的法律特征在于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且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这是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第三、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第四、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生,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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