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撤销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构成显失公平的,认定协议可撤销。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26433.19元,该损失数额在扣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62.2万元后,尚有30余万元的损失,远远大于张某生与张某玲在协议中确定的补偿金额17000元,两者相差28万元之多。签订协议时,张某生的治疗尚未终结,且处于急需用钱的窘迫、紧迫状态,加之对损伤程度缺乏专业人员具有的判断力,因此对损失作出错误的估算,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对张某生和张某玲的权利义务划分过分悬殊,对张某生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侵害,明显显失公平。因此,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撤销张某生和张某玲签订的协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应根据协议是否已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具体情况对是否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作出可撤销处理分别作出判断。本案中,案涉协议所确定的17000元补偿金额不可能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且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中所受损失差别巨大,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并予以撤销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文号】:(2019)鲁13民终7523号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