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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调解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仲裁调解要回房款

日期:2023-02-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为这个房子,我们双方都磨了这么久,今天终于有结果了,太感谢你们了。”8月16日,市民杨先生听到调解结果高兴的对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说。

2019年,杨先生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购买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077170元,杨先生于当年12月20日前支付首付款327170元,同时还约定2020年10月31日前,甲房地产公司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杨先生,若逾期一个月未交付,杨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交完首付款后,杨先生偶然得知该房屋存在工程抵押纠纷,且该房直至今年6月,仍未能完成竣工验收和交付,杨先生便找到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但是,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7月杨先生遂向襄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襄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仲裁庭认真审阅卷宗,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因双方当事人积怨颇深,一时无法达成共识。为缓解矛盾,化解纠纷,仲裁庭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纷纷将各自的委屈和盘托出。

最终,在仲裁庭的不懈努力和耐心劝说下,历时一个月,双方和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回杨先生已交付的首付款。

在此,仲裁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认真查看商品房项目“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五证”不全的房产易造成不能交房、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不良后果,存在极大风险;购房人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所签购房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购房时购房者应注意查看所购房产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内,是否存在法院查封、行政限制、在建工程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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