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作出首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李淑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赣榆法院适用《民法典》作出首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
仲某与司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未成年。仲某婚前购买房产一套。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男方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调查了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同意离婚,儿女抚养权归仲某所有;仲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长子所有,但长子暂由母亲司某代为抚养,代抚养期间,仲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
经了解,司某现与孩子居住在仲某婚前购买的房产中,没有其他住所。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约定司某再婚前享有在该套房产中继续居住的权利,后,双方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约定。赣榆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居住权等进行明确,并告知司某可凭调解书到物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力的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因而居住权人对取得居住权无需支付对价。不过,居住权人应当支付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通常的保养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为限,如果房屋需要进行重大修缮或者改建,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居住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对于居住权收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居住权可以由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的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对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享有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的居住权。在离婚案件中,居住权的设定让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调解可能,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房价飞涨,一套房产动辄几十、上百甚至上千万的当下,设立房屋居住权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居住房屋权利的真实需求,也可以减少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家可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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