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主文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不明确的,不符合执行条件
——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2-008。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1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执54号之四十七执行裁定(2020年12月10日);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22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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