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甲公司与海南乙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根据生效判决及申请执行的内容予以认定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变更当事人、到期债权
案件编号:2024-17-5-202-002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三人仅为承担到期债务履行义务的第三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规定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可以把第三人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执异223号执行裁定(2019年11月11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67号执行裁定(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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