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
参考案例 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6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复6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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