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 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参考案例 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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