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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更新

日期:2024-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简介】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主要内容

1986年《民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了初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是,《民法通则》中缺乏关于计算方法等内容的规定,而且对赔偿范围的规定也不全面,司法适用的标准难以统一。而且,社会生活的变化带来了一些《民法通则》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规范可供遵循。鉴于实践中的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计36个条款,详细规定了客体范围、赔偿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内容。司法实践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保护范围的认识,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将身体、健康与生命区分开来,共同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相较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全面,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解决了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首次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确定为人身损害的财产赔偿,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给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保护。另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多数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责任、雇主责任、承揽责任、无偿帮工责任、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请求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适用关系等重点内容也作出了解释。其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及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都是首次得到明确规定。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面地回应了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强化了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对于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全面修订

2020年底,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删除了14个条文,完善了4个条文,增加了2个条文。由于《民法典》已经对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过错、多数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责任、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请求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以及侵害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规定被吸收或者修改,所以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删除了相应的14个条文。修改的4个条文分别是第1条、第4条、第5条、第20条,保持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一致,新增加的两个条文分别是第16条和第23条。通过条款的修改与增加,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第1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第1款将权利保护范围从“生命、健康、身体”修改为“生命、身体、健康”。《民法典》总则编第 110 条将身体权从健康权中分离出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且将其置于生命权之后、健康权之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据此作出修改。另外,赔偿内容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修改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的内涵相对于财产损失更加丰富,首先是指生命、身体、健康等本身遭受的损害,其次指为了恢复身体健康和完整或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第2款修改了赔偿权利人范围,删除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因为《民法典》没有将被扶养人规定为独立的赔偿权利人,所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应地将被扶养人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中剔除。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是近亲属,而被扶养人的范围与《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一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增第16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扶养人可以作为近亲属取得赔偿。被侵权人残疾的情况下,依据第16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同样可以得到赔偿。因此,被扶养人的利益仍然可以得到保障。

第4条和第5条是参照《民法典》第1191条和第1192条的立法精神进行的修改。第4条规定了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从“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之所以作此修改,主要原因在于帮工人往往按照被帮工人意志实施一定行为,被帮工人因为帮工活动而获得利益,承担替代责任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并非终局的责任主体,可以向帮工人追偿。被帮工人的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终局责任,可以避免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产生利益与责任的失衡,并且促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第5条规定了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第1款从“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无偿帮工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和个人劳务关系,帮工人的隶属性较弱、自主性较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于被帮工人而言责任过重,同时也不利于促使帮工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对于被帮工人而言更加公平。第2款取消了关于赔偿和补偿顺序的规定,帮工人有权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充分。

由于《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基于体系上的考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增加了被帮工人适当补偿之后的追偿权。第16条是2020年修改时新增加的条文,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2003年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为赔偿项目,引起了是否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争议。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没有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为独立的赔偿项目,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吸收了通知中的规定,确保被扶养人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填补,避免出现《民法典》实施前后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第20条是关于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的规定。定期金的给付方式适用于将来持续发生的费用,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是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作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组成部分,所以本条相应地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删除。另外,本条将“残疾辅助器具费”修改为“辅助器具费”,保持与《民法典》与《残疾人保障法》的表述一致。

第23条是新增加的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指引性规定。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也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条内容并非根据原第18条修改而来,而是新增加的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持司法解释逻辑体例的完整性,以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街接,原第18条已经被《民法典》吸收,故予以删除。

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二次重点修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22年经历了第二次修订,聚焦于赔偿标准的城乡统一问题。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建立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之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融合发展,我国的基本国情发生了变化,城乡差距逐渐缩小。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建立在试点工作的经验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本次修改涉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共计六个条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不仅提高了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农村受害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更好地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稿中指出:“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的重要举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能够极大地减轻当事人诉累,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须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应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为证明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法院也需要投入较大精力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后,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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