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 秦鹏博 北京海淀法院
东西刚买完就降价,这是很多消费者遇到过的尴尬事。“一男子购车后,下午车辆降价1.7万元”曾冲上微博热搜。如果遇到类似事件,消费者到底能不能要求商家解除合同退款或赔偿呢?
1、证明“欺诈”是关键
据媒体报道,王先生决定购买汽车,该款车的官网报价是13.28万元,各种优惠后裸车报价10.72万元。王先生下午4点左右支付了首付款,5点多办理分期,晚上7点多把车开走。他回到家后得知,下午4点左右,该车的2024款已在4S店正式上市销售,并且,他购买的这款汽车的官方价格降了1.7万元。这么算来,王先生不仅买了老款车,还多掏了1万多元。王先生觉得店里太不厚道,第二天就去讨说法。4S店市场总监辩解称,作为经销商,他们绝对不会隐瞒车辆官方降价的消息,“厂家3点多发布的,客户是4点多开的票,卖出去的时候,我们不知道新款信息,这里面存在一个时间差。除了王先生,前面还有订车没有提车的客户也存在类似情况,已给厂家反馈,希望在最短的时间里有个让顾客满意的解决方案。”
王先生刚买车就降价,在这个事件里时间节点清晰可查,主要涉及4S店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问题。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买卖合同”“降价”“退款”等关键词,发现早在2015年人民法院就对该类案件进行过判决,近十年间,虽然有胜诉存在,也有一审支持、二审改判的情形,但总体判决结果对于遇到同类事件的消费者来说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对于市场行情了解不足,合同约定不全面,举证能力不足,缺乏相应的诉讼技巧。
汽车厂商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会频繁地对汽车价格进行调整,不同区域的汽车销售公司也掌握不同的优惠力度,除了降价,新车加配置不加价的情况也时常存在,因此,汽车降价通常被认为是厂商正常的市场行为。而买车人主张解除合同、退款等诉请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能否证明欺诈事实的存在。
张女士签订了《汽车订购协议》,订购了某品牌一款热销车型。张女士将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后,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双方合同主要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十天后,该汽车品牌发布了新款车型,不仅续航和配置相较于张女士购买的老款车型均有提高,而且价格还降了两万多元。张女士认为,在购车过程中销售人员隐瞒了新款车型发布时间和价格构成欺诈,于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即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销售人员曾向她进行过关于新款车辆价格和发售时间的虚假陈述,因此,无法认定销售公司故意告知张女士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对张女士诉称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张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合同履行完毕后,销售公司实行车辆降价属于市场行为,在公布降价之前仍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与张女士订立并履行合同,并未违背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律。因此,对张女士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就其购车后的降价差价部分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在检索到的既往司法案例中,购买新能源汽车老款车型的消费者对于降价的反应比较强烈,大概是因为新能源汽车型号众多、车型迭代及技术更新较快,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新车发布旧车淘汰”的不平衡感。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提前了解市场行情以及汽车厂商新车发布的节点必不可少。
2、维权可添加预备性诉讼请求
就汽车降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而言,除了是否存在欺诈的事实,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车辆是否已经完成交付,也是影响降价之后是否支持撤销或解除合同、退款等诉讼请求的重要因素。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主张单一诉请被法院驳回的情形。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的核心,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很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因汽车降价,当事人在撤销或解除合同以及赔偿、退款之间常常难以抉择,对于这样案情复杂从而导致诉讼请求难以取舍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
以笔者检索到的最早因汽车降价而起诉撤销合同的案件为例。2014年9月25日,王女士在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女士支付购车款15.28万元,此价格除车款外,还包括汽车导航等装具及20次基础保养。4S店为王女士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车价款为14.38万元。王女士付款后,4S店交车,并将出厂合格证的彩色复印件交给她。当日,王女士离店后再次返回,称在距4S店不远处的汽车展销现场看到与自己购买的同款车辆的展销宣传语为“14.38万元开回家”,要求4S店解决,双方协商未果。此后,4S店数次要求将该车出厂合格证原件交付王女士,但对方拒绝接收。王女士购车后,已为该车办理保险,交纳保费2300元。但该车一直未在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王女士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4S店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女士以4S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因该合同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民事欺诈的典型特征,且所发生的纠纷不影响该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王女士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主张撤销合同,并没有提及赔偿、退款,而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写明,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应能够发现王女士对欲购买的车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因此4S店应尽到经营者的义务,详细向消费者介绍机动车销售流程以及车辆型号、性能、厂家指导价格等,并就成交价格向王女士明确说明该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4S店在上述环节均存在过错,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王女士可依法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王女士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法院认为4S店存在过错,王女士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可惜王女士并没有主张赔偿。因此,对于一般消费者维权来说,要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如为了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可以主张预备性诉讼请求。
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无法预料法院的裁判结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可以提出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多项诉讼请求,并具有先后顺序及选择关系,以此提前应对法院的裁判选择。也就是说,在王女士前一项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预备提出第二项诉讼请求供法院选择裁判,并可依次类推,提出第三、第四项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这被称之为预备性诉请,这种诉讼及裁判方式被称为预备合并之诉。这种诉讼方式,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法院会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
3、注意留存降价造成损失证据
由于汽车终端销售最终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相对复杂,不能只计算车辆的市场裸车价,还要看包牌价,一般包牌价含国家购置税、新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车船使用税、附赠新车装具等,上述所有费用再减去活动优惠等才是最终成交价,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新款汽车市场裸车价低于已购车辆的最终成交价,就算降价。
以曹先生诉4S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曹先生认为案涉车辆降价导致其损失,并主张终止销售合同、返还订金3000元,遭到4S店拒绝。最终曹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本案《汽车销售合同》中已对车辆价格作出明确约定,曹先生在明确知晓价格的基础上签名确认,但在4S店将车辆提回来之后又基于价格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曹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曹先生在本案中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降价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消费者千万别忽视留存证据和举证,购车时既要保留4S店对于车辆价格的公示信息,又要明白最终成交价由哪些部分构成,这样才能明确了解降价车与最终成交价的真实对比,既不被销售商忽悠,又不过高设置诉讼预期。
4、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保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法律基础,如果想避免买车之后就降价的尴尬情况,需要当事人提前在购买合同中设置明确的保价条款。
2019年1月,朱先生与4S店签订新车销售订单,约定5月底之前交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提到,在4S店交车前如遇生产厂商调整车辆指导价,朱先生同意销售价格也相应重新协商(以厂商最新指导价为准),朱先生可提出退车,原定金如实退还。4月,朱先生查询到,所购车型指导价降低3000元。他与4S店交涉时,对方表示不能降价,朱先生随即要求退车被拒。朱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销售订单,4S店返还全部购车款、保险费和装饰费。最终基于双方合同有约定在先,法院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可以看出,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了类似上述的保价条款,当事人可以主张退车或获得补偿款。
通过上述司法案例可知,消费者若想避免“购车后车辆就降价”的尴尬处境,应当采取事前预防、事中审慎签约、事后积极维权的风险化解方法。笔者建议,在购车前,消费者应了解目标车型的市场价格,尤其是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更要提前充分掌握车企价格调整和新款车辆发售的时间节点信息。签约时,既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条款,协商将保价条款纳入合同内,又要注意保存销售人员在售车过程中的价格及服务承诺,提高自己固定证据和举证的能力。购车后,如果发现降价信息,要第一时间联系销售公司,避免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撤销权的行权期限,灵活运用预备性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技巧,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文章原载于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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