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及责任探析
——唐某诉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103-007)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意并交付借款,借款人、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三者共同构成了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与网贷平台之间居间合同关系、通过平台钱款流转而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如因逾期还款产生纠纷,在不同经营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不尽相同。如网贷平台在其撮合的平台用户借款关系中仅参与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对于借款逾期的还款责任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75条、第67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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