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和涉诉行为等因素,不局限于法律条文中列举的地点。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辖 10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关于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及涉诉法律行为等诸多因素,确定该地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甲公司的金融平台签订《甲公司金融借款协议》电子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丙方(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授权通过甲公司完成借贷行为。由此可见,甲公司的所在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总结: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可以由借贷双方提前约定,但一定要注意约定的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常见的错误是,将某地作为合同签订地约定为管辖地,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该地为合同签订地,此类约定会造成管辖混乱,与约定管辖的目的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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