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7906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涉出借资金实为 A 公司提供,A 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质。A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A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甲名义对外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总结:担保公司等不具有向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公司,如果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对外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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