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则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不属于合同内容
裁判要旨
虽然行政机关对于开发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行政认定,但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法院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购房人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毛坯房,故虚假广告宣传对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并无重大影响,其并未基于开发商广告宣传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无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关联索引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6984号民事裁定(2020年7月15日)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