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裁判要旨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属“要约邀请”,当广告内容同时满足“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具体确定”及“对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开发商违反该要约的,应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195号民事裁定(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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