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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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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规则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 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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