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原则
(1)实体审查原则
不同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形式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对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权利进行实体性审查。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于标的物的权属可以一并提出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但即使案外人未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在审查过程中,仍应当对于案外人是否对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或者案外人是否达到了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标准进行审查,应充分给予案外人举证的权利,并谨慎使用当事人自认原则,防止虚假诉讼。
(2)类型法定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形成的诉讼包括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有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些诉讼类型均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
(3)兼顾效率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受案件复杂程度的影响及一裁两审、被执行人不到庭等程序因素的影响,往往审判周期较长,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有重大影响,且会延伸影响执行效率。因此,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在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兼顾审判效率,尽量避免诉讼周期过于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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