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主要特点
(1)诉讼请求特殊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包含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或排除执行的请求。确权或给付、形成等普通民事诉讼请求,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是排除执行措施的手段和方式,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中必须的诉讼请求。相较普通民事诉讼而言,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明显具有特殊性。
(2)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中,发动诉讼一方的诉讼地位列为原告。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分别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发动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是案外人,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存在执行部分的前置审查程序,因此,不服执行异议前置程序裁决结果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可能是案外人,也可能是申请执行人。
(3)诉讼标的涵盖范围广。执行异议之诉中,被保全、被执行财产具有多样性,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主张所涉及的标的物范围必然广泛。如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还有银行存款、保证金、票据、仓单等各种类型的被保全标的。
(4)基础法律关系复杂。案外人对不同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主要以确权的形式表现,但由于标的物的广泛性必然导致基础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实践中,常见排除执行的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合同、共有物分割、以物抵债、借用、租赁、隐名权利、代位权利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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