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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方按约取得了工程价款,转包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管理,按照转包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

日期:2023-11-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方按约取得了工程价款,转包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管理,按照转包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蒋某兵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通分公司与蒋志兵签订的转包协议属于将建筑主体工程非法转包,故认定该协议无效。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蒋志兵按项目结算开票总额计算净上交甲方的项目服务费”,虽然合同无效,但因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施工方按约取得工程价款,南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管理,付出劳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再审请求不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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