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在同一时期签订多份合同且对管辖约定不一致时的审查规则

日期:2023-11-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同一时期签订多份合同且对管辖约定不一致时的审查规则——北京恩泽兴正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在同一时期签订多份合同,且多份合同中对管辖约定不一致时,应审查各份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就当然适用最新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在审查各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和具体内容后,应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所载明的管辖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辖1451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