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时,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项贷款确实存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人民法院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定和处理。
案件:宋某和梁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号:(2020)黔民申13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宋某与梁某在2017年因建房向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场支行贷款的50000元是否属于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的问题。首先,一审法院以双方并未举出贷款凭据证明该笔债务存在于双方同居期间为由,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定处理,而是要求待债权人另案起诉时再另行审查。其次,二审法院同样以双方并未举出贷款凭据加以印证为由,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定及处理,并明确待债权人另案起诉时另行审查及处理。最后,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并无不当。故驳回宋某的再审申请。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