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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对医师的15个风险警示

日期:2023-09-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医师法》对医师的15个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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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执业医师法》(1999)将正式被废止。

《医师法》共7章67条。有很多是保障医师权利的规定,但我们更应当看到《医师法》规定的医师执业的红线。

合规执业,是医师执业最好的保障。

本文梳理了《医师法》对医师行医的15个法律风险警示,供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

01

非法行医警示

《医师法》第十三条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风险警示:

1、什么是非法行医

《医师法》没有直接对非法行医进行规定。

在实务中,无论是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还是非法行医罪,一般依据本条认定,非法行医,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行医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区别。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不能执业,还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2、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

《医师法》第59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师承中医医师,不得采用西医药技术方法

《医师法》第十四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风险警示:

1、中医医师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师承取得和考试取得。

《医师法》该条规定了只有经考试取得的中医医师,才可使用西医药技术方法。师承方式的中医医师不得不得采用西医药技术方法。这是考试取得中医医师与师承取得的中医医师的一个重大区别。

2、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中医还是西医,要使用跨中医或西医的医药技术方法,需要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03

医师中止执业超过2年,将被注销医师执业证

《医师法》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风险警示: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会被废止执业证书。

2、如果需要在申请执业证书的,根据《医师法》第1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

3、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要再行医,需要去医师执业证是否被注销,否则就构成了非法行医。

04

超范围执业警示

《医师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风险警示:

1、什么是执业范围

医师执业,只能在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点和专业范围执业。一般情况下,一个医师一个执业地点和一个专业范围。但《医师法》第13条新增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2、行医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的6类情形:

根据《医师法》第17条、《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医师从事下列6种医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1)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2)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3)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4)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了医师可以超执业地点、超执业范围执业时不需要变更登记注册的例外情形。但是除了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其他每一种情形需要根据相应的规范进行。比如规培或会诊,都有相应的严格的程序和手续。

3、医师超范围执业的行政责任

根据《医师法》第57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05

个体行医的要求

《医师法》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风险警示:

个体行医,需要在医疗机构执业满五年。但是师承取得中医医师执业证书的,没有此限制,取得执业证书,便可个体行医。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行医,不是医师个人随时随地任性行医,是通过个体申请注册登记诊所、卫生室等方式行医。

06

医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警示

《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风险警示:

1、为什么医师容易侵犯患者个人信息?

每个医护人员都掌管着诸多患者的个人信息。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实务中,医护人员侵犯患者的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向第三方提供或出售患者姓名、联系方式、健康资料等信息。

2、侵犯患者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侵犯患者个人信息,如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医师法》第56条,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患者“健康生理信息”属于刑法保护的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起刑点,非常低。低到: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只要达到250条或者获利达到2500元,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7

严格出具《医学证明》警示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风险警示:

1、出具《医学证明文书》的要求

以往,总有患方为了各种利益、甚至不当利益,请求医院或医生出具医学证明。比如,为了请病假或理赔,出具疾病证明。

今后,医师出具医学证明需达到三个条件:

第一,亲自诊查、调查;

第二,证明文件在自己执业范围内;

第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2、违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书》的责任

根据《医师法》第56条,违法出具医学证明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08

医疗告知风险警示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风险警示:

为什么要医疗告知?

医疗服务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存在巨大信息差。医疗告知是患者是决定否选择治疗或如何治疗的前提,更是对患者的尊重。

故,法律规定,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已经证明,很多医疗纠纷是因沟通、告知不充分引发。

本条与《民法典》第1219医疗告知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大多数人仍没有本条规定的医疗告知的要求和层次,经常告知不当,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医疗告知四个层次,解析如下:

第一,告知的内容

一般治疗,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即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告知风险和替代方案。风险和替代方案的内容要具体或尽量具体,不能抽象或概括。

第二,告知的方式

一般治疗,口头沟通即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明确告知,书面告知是明确告知的最好方式,即患者签字。

如果无法签字的,则用录像、录音的方式告知,以证明明确告知。

第三,告知主体

如果患者本人能签字的,一定要让患者本人签字,即便患者签署了授权告知文书。授权告知文书,只是在患者出现意识不清或无法签字时,才让患者授权的人签字。

未成年人患者的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签字。

第四,告知的时间,要及时告知。

以上总结一句话:

医疗告知要有仪式感,要认真对待,因为今天,医疗告知已经成为医疗服务的一部分,构成了医疗服务体验感一部分,是医疗纠纷预防的重要环节。

09

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警示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风险警示:

自从“贺某编辑基因案”后,医学伦理陡然被重视,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告知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本条规定了医师临床研究、试验的伦理审查义务和书面告知义务。医师临床研究、试验,应当进行伦理审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1、医师违反伦理审查的,根据《医师法》第58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2、医师违反该告知规定的,根据《医师法》第55条: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0

医师紧急救治的风险警示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警示:

不少医护人员对紧急救治依旧模糊不清,该不该救,如何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关于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可以概括成四点:

第一,在医院内,紧急救治是义务

在医院内,医师紧急救治是责任和义务,不实施积极紧急救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医师法》第55条:可能被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在院内,实施紧急救治的绿色程序

在院内,实施紧急救治,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在院内,实施紧急救治,不构成超范围执业

在院内,实施紧急救治的,不构成超范围执业,更会非法被认定为非法行医。但因医疗行为过错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在院外,医师自愿紧急救治,不承担责任。

如果自愿救治要承担责任,那么人类社会构建的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道德体系必将崩塌。从此人人各自冷漠,无情。

故,《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人,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11

医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刑事责任

《医师法》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风险警示:

本条规定了除用于医疗诊断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在工作中容易接触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实也非常容易触犯刑事责任,在执业中应当特别注意。

医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两个:一是贩卖毒品罪;二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实务中,吸毒或贩毒人员常常利用医师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与医师共同变相贩毒。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实务中,医务人员明知“他人”为吸毒人员,仍大量、长期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容易被认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值得警惕。

《刑法》第355条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2

严格超说明书范围用药警示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风险提警示:

一般情况下,医师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范围用药。本条规定了,医师可以超药品说明书范围用药的三个条件:

第一,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这是前提;第二,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第三,具有循证医学证据。

13

医师互联网医疗的风险警示

《医师法》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风险提警示:

1、互联网医疗行为目前仍仅限于: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

2、医院之间互联网远程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生个人不得实施互联网远程医疗。

14

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师必须服从调遣

《医师法》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该条明确了,在重大突发事件时,医师与军人一样,要服从调遣,是责任是义务。比如新冠疫情,医师必须服从调遣,调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护人员不服从调遣,根据《医师法》第55条:可能被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5

及时“吹哨”,是医师的责任

《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警示:

“吹哨义务”是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传染病、医疗事故、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假药或劣药等,应当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吹哨”是指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未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的,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6

医师挂证的风险警示

《医师法》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

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风险警示:

实务中,还存在不少医师挂证的行为,很容易就被认定为是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

一旦被发现,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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