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执行,这些你都应了解
法官,他母亲名下有房,快去执行······
法官,他就欠我100万,先把这五套房产都保全了······
法官,他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怎么办呀?
执行中的这些误区
您都清楚吗?
下面就带您认清误区
看看实践中
应该怎么做
误区一
亲属的财产可以被执行吗?
申请执行人小曹多次向被申请执行人小蔡催还借款,可小蔡一直拖欠不给,名下又无车无房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小曹见小蔡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产,便欲向法院申请执行。小蔡:“母亲的财产与我无关,法院有权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因为登记在小蔡母亲名下的财产经调查属于其母亲所有,二人虽为母子并共同生活,但不代表财产权属可以混同,仍应该严格依据财产的登记信息和合法占有情况开展执行工作。
法官提示
当前,有很多朋友们对法院执行范围存在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自然人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公司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都是执行的范围。根据相关执行法规,法院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常见的就是根据权利外观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还有被执行人合法占有的动产。成年被执行人亲属之间,不同公司之间均是人格独立、财产独立,除非主动履行或者承认其代持被执行人财产,否则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
误区二
所有抵押的财产都能被保全吗?
老李是A公司的法人,他将A公司名下五套房产抵押给小郭,向其借款100万,但到了还款日,老李由于资金不足无法还款,随后被小郭起诉至法院并胜诉。在接下来的执行过程中,小郭请求法院把老李抵押的五套房产全部保全,被法官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前两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小郭申请保全全部五套房产,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可能影响财产保全进度,因此其原来的保全申请未能获得法院的同意。
法官提示
财产保全是一种为了避免被申请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最终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被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履行其还款义务,而不是一种制裁的手段。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只能在标的额的范围内进行保全。
误区三
逃避执行就能保住财产吗?
阿黄向老王借款100万,老王多次向阿黄催收借款,阿黄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随后老王向法院申请执行,可阿黄还是各种不配合,拒收法院执行通知书,拒接法院来电,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阿黄通过各种方式拒绝报告名下财产,试图躲避执行,但被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由此将导致阿黄的生活、出行、消费受到影响。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如实的汇报自己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拒绝报告、躲避报告并不能够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掉还款义务,反而会被法院认定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从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会予以罚款或认定为拘执罪。因此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全面详尽主动的向执行法院汇报自己的各项财产信息。切记,若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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