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张先生与胡女士二人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有着许多共同语言。没过半年,张先生以50万元价格购买了某地的一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胡女士,两人自此同居在该房屋,但没有登记结婚。年初,张先生与胡女士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先生的儿子给两人进行了说和,张先生和胡女士于当日达成了协议一份,内容为:两人为情侣关系,该房产是张先生全款独资为胡女士购买,并与胡女士一起居住,胡女士在张先生有生之年给予张先生伴侣之间应有的照顾,不得结束或者疏忽对张先生的照顾,否则胡女士自动放弃该房产。后,张先生因病住院治疗,而胡女士在其住院期间并未到医院对张先生进行照顾。张先生对胡女士未照顾自己感到十分生气,出院后,立即起诉了胡女士,要求撤销关于该房产赠与的协议,主张要求胡女士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到张先生名下。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内容及案涉房屋所有权现状,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为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认定张先生主张撤销该份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链接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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