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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主张调整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主张调整!

作者:胡广南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王某因车位按揭贷款需要,在A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并以所购车位为还款提供担保。A银行向王某核发了信用卡,授信额度68000元。王某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截止2021年2月7日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共计145596.39元,并按约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

【法院审判】

庭审中,原告A银行陈述了分期手续费、逾期利息、复利依据等约定,被告王某认可贷款本金和利息,但辩称不清楚各项费用的含义,并认为违约金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将其所购车位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截至2021年2月7日尚欠的贷款本金息,以及之后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复利,因双方在领用合约中未约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分期手续费,法院支持已到期的分期手续费,对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截至2021年2月7日的违约金计52864.98元,双方分歧较大。根据原告提供的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主张符合规则的违约金计445.64元,对不符合规则的部分不予主张。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皆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九龙坡法院刘宇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要注重发挥司法智慧,运用穿透性审查的方式,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对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力求实现违约责任认定的实质平等,避免机械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情与法的统一。

来源:九龙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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