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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员工股权(票)期权如何分割?

日期:2023-07-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纠纷中员工股权(票)期权如何分割?

作者 极光 姚新方 极客法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在公司治理中,为吸引、绑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大部分公司会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向员工授予股权(票)期权。从员工的角度,大部分高管及核心骨干等人员也期望通过股权(票)期权变现获得正常薪酬外的基于资本市场的增值回报,甚至实现财务自由。

股权(票)期权作为员工收入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需要经过授予、成熟、行权才能进行确权,且通常与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期限和业绩表现相挂钩,而员工获授的股权(票)期权的授予、成熟、行权可能会跨越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那么,股权(票)期权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呢?对此,我们检索了相关的实务案例。

案例一

余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要旨】阿里巴巴集团在股票归属后并由员工缴纳相关税款后,员工即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因此,此笔财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起算点应为归属取得日期,故涉案的被告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归属取得的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的股票1100股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据此,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1040股股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股票期权,因蚂蚁金融服务集团至今尚未上市,不具备分割条件,本案对该部分事实不作认定处理。

【律师提示】股票期权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起算点应为归属取得日期,婚前归属取得的股票应为个人财产。对个人获授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基于价值尚不明确,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可能暂不做处理。

【案例二】

高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393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就刘某二审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股票期权是刘某公司作为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是一种期待权,并不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股票期权因其期待权的特性,而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获得财产权利,及获得财产权利的多少;其次,刘某持有的期权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刘某要将其期权行权需要考核2012、2013、2014年的业绩,并支付一定的对价;最后,刘某所持有的期权分别三次行权,其中2012年,即婚姻存续期间,因考核不合法而被注销。此后次行权资格考核的是双方离婚后刘某的业绩,且行权的出资亦由刘某婚后个人财产予以支付。综上,刘某现持有的华谊兄弟传媒股票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主张分割上述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期权相应的成熟考核期间为婚后,且行权出资为个人财产的,行权后实际获得的股票属个人财产。

案例三

马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

【裁判要旨】因股票期权而可获取的收益中,原、被告共同财产的析出。首先,股票期权在未行权,被授予人未获得股票的情况下是难以确定其价值的,其价值体现在股票价值中,但股票期权的价值又不等同于股票价值,其只是组成股票价值的一部分。根据二份期权授予计划及被告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可确定诉争股票期权如按约定的可行权日行权,产生的股票价值应有三部分组成:股票期权价值、被告从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继续在某公司工作的忠诚价值(以行权条件条款表现,以下简称忠诚工作价值)、行权价格成本。其中,行权价格成本是固定的,某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目的是“吸引、激励、挽留和奖励当选的董事、员工”,因此,在扣除行权价格成本后的股票价值中,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工作价值应有同等的贡献度。其次,在离婚判决已明确认定第一、二批股票期权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取得的股票期权以“个人原因”申请全部撤销,是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对此,被告有过错,故无论某公司作出何种“依规处理”,被告均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对于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认定。某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表明,某公司希望被告在行权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内为公司作出有价值的贡献,但并不以贡献的大小为行权的条件,而仅要求在行权等待期内继续为公司工作。故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

综合上述分析,考虑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等因素,被告应补偿原告第一、二批股票期权价值及忠诚工作价值中应归属原告的394,346元,此款中,如含有被告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可由相应的税务机关根据应税范围、应税税种、税率、免征事项等规定,核定税款额后,由原告交纳。

【律师提示】股票期权的价值包含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工作价值及行权成本三部分,股票期权价值与忠诚工作价值具有同等贡献度。对于仅规定一定等待期为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中的忠诚工作价值应进行平分。在成熟期跨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情况下,可按照成熟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占比为依据进行划分。

案例四

张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9945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授予的期权,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的劳动及表现、为公司服务的期限等相关,离婚后该部分期权在行权后产生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期权的固化、解禁确与张某前一年的工作业绩有关,但张某主张该部分财产权益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应指出,2016年9月22日张某行权的期权中,有部分与张某在离婚后的业绩及提供劳动相关,该部分系其个人财产。考虑到公司分配期权的影响因素、期权固化的要求、张某在该公司的履职情况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该部分期权行权后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虽有不妥,但具体分配结果体现了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律师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授予且可行权,但在离婚后行权的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五

再审申请人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申字第90号)

【裁判要旨】关于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被告的10万股期权奖励,虽为企业奖励职工本人的,但依据该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屈某某在公司入股10万元),此10万股期权奖励具有10万元的财产价值,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考虑此种期权的特殊性,故应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给付原告5万元人民币。

【律师提示】基于期权的人身性,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期权,仍由获授方所有,但应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价值的折价款。

案例六

施某与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要旨】被告要求原告名下的股票全部归被告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获得的公司股票期权奖励,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考虑股票期权奖励的来源、取得的条件,酌情予以分割。判决现在原告名下的股票及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股票分割款9,000元。

【律师提示】基于期权的人身性,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期权,仍由获授方所有,但应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价值的折价款。

案例七

曾某与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365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系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于2012年授予被告股票期权30000股,已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入被告股票账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股票是否被限制转让,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之后,被告出售了取得的苏泊尔股票30000股中的18000股,应当支付原告一半价款,其余12000股尚属限售状态,待出卖后另行分割。确认被告李某1现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12000股苏泊尔股票为原、被告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对于个人已获得但尚处于限售期的股票,确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但具体需待解禁出卖后再就收益价款进行分割。

案例八

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483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宁波爱韦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享有该企业中王某某持股的50%的股权,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宁波爱韦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的员工激励平台,原告和被告在股权激励发放或回收时,各按50%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判决宁波爱韦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72.8138%股份,由原告温某某享有36.4069%的股份,被告王某某享有36.4069%的股份。

【律师提示】对于个人名下的财产份额,确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各按50%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案例九

JIXIANHE与JIFRANKHUI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姬辉在一审庭审中,同意将中国环投公司的期权按3200万期权,双方各半。期权数和何弦一方在一审举证提交的香港法院听证资料中证明的期权数基本能相互印证,且姬辉认可的期权数3200万属于当事人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一审法院确定各享有50%的权益,并无不妥,本院二审亦予维持。

【律师提示】对于个人获授的股票,确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权益。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股权(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在股权(票)期权的授予、成熟、行权等环节跨越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的情况下,法官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期权行权条件是否考核获授方的业绩、成熟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占比等情况。在具体财产分割上,一般会对就该部分股权(票)转让或出售获得的收益价款进行分割,如不具备分割条件,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暂不做分割处理,或者确认双方各享有50%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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