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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抗辩审查

日期:2023-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抗辩审查

(一)

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抑或属于一方所有;若无特殊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属于其一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故应审查:

1. 争议财产形成的时间;

2. 夫妻双方有无对此财产进行约定。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财产具有人身属性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以下财产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分割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 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

4.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款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平均值是指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平均值,其中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或者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为个人财产。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所涉财产归属一方个人所有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

个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一方个人财产所生孳息仍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审查时需注意,该类收入是否属于“孳息”、另一方对此收入有无贡献等。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事项】

但需注意,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租金,属于投资收益而并非法定或自然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主张此为个人财产,则由主张个人财产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对此收益毫无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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