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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日期:2023-07-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员工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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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往往在企业不知不觉中形成,容易导致企业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有时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软件,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款项合同50万元,合同尾部有两公司加盖的公章,甲公司落款委托人有张某签名,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了货物。现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故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甲公司辩称其未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且合同中的公章不真实,张某亦非其公司员工,为证明其主张,甲公司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显示合同中公章与样本并非同一枚印章,甲公司还提交了员工花名册,显示张某并不在员工名录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首先,甲公司提交了员工名册证明张某不是其员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为甲公司员工或取得授权,张某没有代理权而以甲公司代理人身份签署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其次,张某在委托人处签字时,存在张某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构成外表授权,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

最后,在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若甲公司不予认可,则需举证证明乙公司为恶意相对人以否定代理行为的效力,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某无代理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乙公司善意且无过失。

基于上述论述,张某的行为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代理行为有效,对甲公司发生效力。因此,甲公司应该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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