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是否为必要程序》来信的回复
刘东堂:
您好!您关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是否为必要程序”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一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为该成年人选任监护人,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主张该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避免该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可以事先决定是否与该成年人进行交易。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相对人也可以通过催告法定代理人及时予以追认或者依法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尽快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认定成年人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在诉讼中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作了规定。其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而对于未经特别程序认定为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何判断其在某时间具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必须经特别程序认定;也有观点认为未经特别程序认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实施具体法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进行个案判断,但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成年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通常无法直观判断。为保护其民事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且考虑到作为成年人被认定为无(限制)行为能力将对其本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规范设置法定程序,借助专业手段加以辨别和确认。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直接关乎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得以保障,故应持审慎态度。
综上,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未经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认定为无(限制)行为能力,直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似缺乏法律依据。从保护当事人权利、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宜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院长信箱
2023年6月19日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