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韩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胁迫 证明标准
典型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欺诈、胁迫等事实的证明确立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即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在夫妻一方主张双方就夫妻财产所达成的约定系受胁迫签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断胁迫事实是否存在时不应苛求受胁迫方必须举示直接证据加以证明,而应当根据是否存在实施胁迫行为的初步证据、夫妻感情状况、双方日常生活表现等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法则进行综合认定。该案裁判不仅对人民法院认定协议是否受胁迫签订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总结,依法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类案裁判起到示范作用,还对督促夫妻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夫妻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的社会引领意义。
基本案情
李某(女)、韩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018年1月,双方两次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主要载明韩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李某选择原谅韩某某,并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2020年9月8日、9月15日,双方签订两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夫妻双方经商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某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等内容。两份《协议》的内容均由韩某某手写,李某在《协议》上签名捺印,李某主张该两份《协议》系受胁迫签订,落款时间系倒签。2020年9月10日,李某通过微信与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联系,欲委托杨律师代理其与韩某某的离婚诉讼。2020年9月22日,李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因害怕受到韩某某伤害离开重庆前往成都躲避。9月26日,韩某某在成都某酒店找到李某,并强行将其带回重庆。9月27日,李某到某医院就诊,病历载明李某头胸部软组织伤等内容。当日,杨律师报警称其当事人李某在2020年9月26日遭到韩某某殴打,致李某额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部门向李某、韩某某做了询问笔录。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0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韩某某在家中让李某签协议,并威胁李某不签要打死李某,李某害怕,便于凌晨4时许在协议上签字。9月28日,李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核发了人身保护令,禁止韩某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8日、9月15日的两份《协议》。
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夫妻财产协议是否系受胁迫签订,应当根据是否存在实施胁迫行为的初步证据、夫妻感情状况、双方日常生活表现等事实,运用日常生活法则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苛求当事人必须举示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李某举示的《婚内财产协议》《门诊病历》等证据可以证明韩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被韩某某带回重庆的途中及回到家后受到韩某某的殴打;李某举示的《诉讼服务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案涉两份《协议》落款期间李某正在委托律师办理与韩某某离婚诉讼事宜,李某不具有签订明显于己不利的《协议》的主观心理状态;李某与杨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人所作证言均提到韩某某胁迫李某签订《协议》的事实;韩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凌晨4:45分通过微信将案涉两份《协议》的照片发给李某,该行为具有明显反常性。李某举示的证据能够相互衔接和印证,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两份《协议》系受胁迫所签可以排除合理怀疑。遂判决撤销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8日、9月15日的两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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