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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会付出多大代价

日期:2023-05-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2019年,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作出判决,以李某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桥西法院就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田、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田偿还姚某借款本金共计1610万元并支付利息,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桥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李某田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李某田未主动履行和申报财产。

2015年12月,李某田将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转让给他人;2015年12月底,李某田将其实际拥有的房产出售,卖得房款98万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李某田收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金304.5万元,均未向法院报告,规避执行;2016年8月,桥西法院因李某田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李某田未能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田作为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仍拒不履行。经法院查询,李某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申报,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查控其财产后,李某田隐藏、转移其他财产,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此,法院对李某田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总有一些像上述案例中李某田一样的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试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在他们眼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犯多大法,不会有多大事。殊不知,这一行为对“老赖们”来说,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损失、信用上的污点、乘交通工具或者银行借贷等方面的不方便,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惨重的代价。下面,就谈一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代价到底有多大?

付出的代价:

经济代价:迟延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罚款、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人予以罚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拒执罪,会被法院判处罚金。

综上,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会被判处罚金,经济损失相当巨大。

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行、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述规定的实施,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等方面作出的限制,在全社会营造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大到上市融资,小到出行购票,在社会生活中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强制措施:15天以下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会失去半月的人身自由。

上述案例中,李某田就因拒绝向法院报告前一年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当然,因未找到李某田的行踪,该拘留决定未能执行。

刑事处罚:以拒执罪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此可见,如果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李某田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当然,“老赖”犯拒执罪被判刑,只是针对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这种行为所进行的一种刑事处罚,至于原来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还是需要承担的。也就是说,被判处拒执罪后,失信被执行人欠款金额还是需要还的,以为坐了牢就可以逃避还钱的想法是绝对不可取的。所以,在此告诫那些企图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讲诚信,走正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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