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里“完美”的执行申请书:必须具备这四大要素11小点
作者:执行局 孙宁璞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书,其实挺重要
一份信息准确、要素充分的执行申请
在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已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
1. 可以让法院在执行中快速了解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状况;
2. 执行法官可以依据各种细节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既能实现财产全面细致调查,又能提升执行效率,帮助申请执行人尽早兑现胜诉权益。
那么,怎样写出一份
信息准确、要素充分的执行申请书呢?
执行申请书的写法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执行申请书首先要写明的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多数执行案件都经历过诉讼和仲裁程序,当事人身份信息已经基本查明,但在填写当事人身份信息时,有两个关键点却容易被忽略:
1. 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注册经营地与实际住址、住所地、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列明其实际住址和经营地,便于执行程序中进行查人找物,保证权利实现的最大化。
2. 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现阶段,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仍是执行中最为快速有效的手段。另外,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为“靓号”的情形,在执行法官眼中,这些“靓号”的使用权都可以成为 “变现”的财产权益。实践中,有多起被执行人名下虽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但在得知法院要拍卖其手机号码后,便要主动履行债务的真实案例。
二、执行请求
执行请求一般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作为申请执行内容。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虽不同于诉讼时效的三年,但时效的中止、中断都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时效的执行申请法院依然会受理、立案,但如果被执行人以超过时效提出异议被认定成立的,那将被裁定不予执行。
2. 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承担担保责任后的担保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二是承担完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这两种情况都无需通过另行诉讼予以确认债权。
3. 金钱给付类债务履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
在大多数的申请执行书中,申请执行人在主张利息时,一般只简单写作“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并不会将上述利息的数额予以计算并明确。虽利息请求可以在后续案件执行中得到保障,但在执行立案时如未予明确,在申请执行标的中将不能体现,后续在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中,这些利息金额可能不会被系统抓取进而无法同本金一并一次性进行控制。建议在申请立案时,就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截止申请执行日为期限,计算出利息数额,与判决的本金(含判决时确定的利息)作为申请标的金额一并申请。
4. 执行费的承担
与诉讼费不同,执行费无需申请执行人预交,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未在执行请求中写明执行费的承担方式,执行费也需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在执行中将一并予以执行,并在到位后予以扣除。
5. 限制高消费申请
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的出行、住宿、信用都会受到直接影响,是执行中强制力的一种基础体现,也是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良药”。法律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三、事实与理由
与诉讼不同,执行中因为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因此诉讼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无需赘述,但需要明确部分程序性事项,方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最快抓住案件的关键点。
1. 案件是否有经历二审。法院执行的一般为本院一审的民商事案件,为避免在立案时遗漏二审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有所变化,在事实和理由中可顺带写明二审的判决、调解情况。
2. 诉讼阶段有没有进行过诉前或诉中保全,保全到哪些财产。保全程序中查控的财产在执行中可以转为执行中可处置的财产。在申请书中写明保全到的财产可以使执行法官快速了解诉讼阶段时已控制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直观了解,方便后续制定执行策略,提高执行效率,加速财产处置及权益实现。
四、财产线索
执行中,法院会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仍有必要在申请执行书中写明已知晓的财产线索。
1. 法院的财产调查,受限于被执行人本人名下有登记、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到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船舶信息、不动产信息、股权信息、保险情况。
2. 对于被执行人隐名持有的财产权益、在第三人处的债权、登记在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共同财产,难以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不易发现的财产,则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线索,可在执行申请中着重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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