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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 >> 法律知识

遗产的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

日期:2023-05-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遗产的一般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意事项】

1.遗产的价值和分割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当事人能够就遗产的继承方式、价值达成一致的,优先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分割方式和价值处理。

2.当事人无法就继承方式达成一致的,能够按份共有的,可以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无法按份共有或者可以直接分割的,则应当折价或者变价后分割。

3.当事人就遗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对于具有客观价值的遗产,比如存款、股票、基金、保险,可以采纳其市场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如无客观价值,或者其价值变动较大,难以客观确定的,可以采用评估、审计、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其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分割。

二、不动产产权的分割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1.对于不动产产权的继承,优先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时方由法院判决。

2.当事人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均同意共有,或者不同意共有但无人有能力折价给他人的,则可以共有。

3.部分当事人主张共有,部分当事人主张折价分割的,如不涉及当事人居住利益的问题,且主张折价的当事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可将不动产产权判归主张折价的一方,由其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折价给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均不同意共有,又无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折价给其他当事人的,则可以判决由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共同协商出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实际分割。

5.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一致、评估、询价等方式认定。对于增值部分的价值认定,应当确定不同的价值时点,并分别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评估。

1.不动产的价值认定,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的,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价值认定。

2.涉及被继承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分别确定其婚前投入对应价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以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客观、公允。

3.涉及不同时间点的价值认定时,应注意在协商或者评估时,先行确定时间节点,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建议通过评估作价的方式,对现值和历史价值作出认定。

4.计算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时,如不动产上存在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应当在计算净值时以评估价扣除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计算其价值。

【典型案例】

董杏某、於嘉某、於智某、於培某、於新某与於震某遗产继承纠纷案[裁判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甬仑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要旨: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自然人死亡之时开始,但自然人死亡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不一定是同一个时间,这期间,遗产的价值可能因为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或者遗产的表现形式发生变化而导致价值认定产生不同意见。

如遗产继承人擅自处分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进行计算。

四、动产的价值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动产的价值认定较为复杂,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能够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其价值的,可以在询价的基础上交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当事人均同意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其价值和归属的,也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

1.涉及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时银行存款的数额及其所在账户信息,理财产品的价值可以分割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确认。

2.涉及保险的,如被继承人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则可以将其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保险未到期或者不具备给付条件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查询相应保单的现金价值,以现金价值作为其分割依据。

3.涉及黄金、首饰的,投资性黄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黄金市场价格作为其分割依据;涉及首饰的,可在征询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以购买价或者同类商品市场价作为分割依据;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委托评估。

4.涉及机动车的,机动车的价值可以询价或评估,但对于上海、杭州等地通过拍卖取得的机动车号牌额度,相关额度的价值,可以参照分割时同类号牌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分割依据。

5.涉及古董、书画作品的,优先由当事人协商定价;确实无法定价的,可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变卖、拍卖以后再行处置,分割其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当事人既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同意拍卖、变卖的,可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其价值。

6.涉及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结存部分、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结存部分的,应当根据其结存数额,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配偶的养老保险账户、公积金账户中结存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同样有权主张。

【注意事项】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主张分割股权,如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割相对简单,但如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则要视上述公司对股东资格有无特殊约定或者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如果无特殊约定或者规定,则继承人均可以成为股东,否则可以委托审计,确定每一股股权对应的价值,进而进行分割。

金某、金某妮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 字第7号]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非遗产性财产的处理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非遗产性财产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其他不具备财产价值的物品,对其应根据不同财产的性质分别予以处置。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系死者的近亲属,故死亡赔偿金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当事人均同意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的,可以一并处理。

2.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应当优先用于办理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当事人主张分割该钱款的,可优先用于偿还他人垫付的丧葬费,剩余部分可根据丧事办理情况并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

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分割可以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根据抚恤对象和抚恤标准在继承案件中进行处理,无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予以分配。

4.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因其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5.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信件、遗像、电子数据、个人电子账户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协商处置;法律法规对虚拟账户、虚拟财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摘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六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2月第1版)。仅供学习研讨,摘录及重新编辑中难免存有错漏,具体内容以书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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