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据全国老龄办统计数据显示,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城乡空巢家庭或类空巢家庭。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快,空巢老人的处境逐渐受到关注,如何让老人们度过一个生活有保障,精神上快乐充实的晚年,已经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照顾、单居或夫妻双居的老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人,另一种是有子女但与其分开单住的老人,还有一种就是儿女远在外地,不得已寂守空巢的老人。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多次提出要加强民生保障,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住有所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设计体例来看居住权制度纳入我国民法典有高度的实现性。对居住权入典的实践需求分析与理论探讨将是构筑我国21世纪民法典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精神的充分反映。新环境下我国房屋传统居住功能的保障与经济功能的规制亟需居住权入典,“以房养老”的社会需求现状、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司法公信力的维护等指待居住权入典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正式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对他人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在我国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合同属于有名合同、要式合同(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无偿性: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人身依附性: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与居住权设立不同,居住权的消灭虽然也要办理登记,但其消灭并非以注销登记时间为消灭时间,而是以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为消灭时间。
居住权属于物权,居住权物权登记具有两层作用:一、居住权登记时设立;二、居住权登记对抗主义,即设立居住权后,房产被子女出售、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新的房产所有人同样享有居住权,享有在案涉房产居住的权利。但是当事人的居住权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E.g:一位孤寡老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为防止“老无所养”,可以与近亲、姻亲甚至外人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或者自己设立遗嘱,约定由近亲、姻亲、外人照顾自己,负责日常饮食起居,待该位孤寡老人去世后取得其名下房产所有权,办理房产过户时并设立居住权,双重保障自己的权益。
E.g:一位老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但是子女使用暴力强迫父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或者出钱为子女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为防止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把老人抛弃,撵出去流浪,或者防止子女实施黄赌毒行为,出卖房产导致老人老无所居,故在办理过户的时候,设立居住权,这样即使子女不履行法定责任、出售房屋后,也能实现居住权,不会出现老无所居的情形。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