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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 7问7答

日期:2023-04-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失信”和“限高” 7问7答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很多人都在潜意识里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失信”和“限高”,你也分不清吗?下面我们来具体讲述一下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NO,“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处理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 被执行人信息处理。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处理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但两者之间也有相同点:

1、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

2、都可以通过报纸、媒体等向外公开发布;

3、都是由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的一项法律措施;

4、被执行人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了义务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我们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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