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组成合议庭时、原审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参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司法观点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既然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组成合议庭时、原审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参加?
在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曾经对此进行过研究。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参照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合议庭。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纠错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为了确保审理结果的公正,应当排除原审的审判人员。另一种意见认为,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不应当排除原审的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第三人提出的新事实和新理由进行的诉讼,而且是对新的实体内容的审理,这与再审对原审审理的内容进行再次审理并予以纠正不同,原审的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更准确和更高效地作出裁判。很显然,即使撤销了原生效裁判,也并不意味着原审裁判是一个错案,而且也不能作为错案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所以原审审判人员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并不会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7条规定,以起诉提起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系争判决作成法院为之。其裁判亦可由同一法官为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适用原诉讼审理程序的规定,在审判组织上根据不同审级的程序规定而有所不同、同时也未明确要求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综上,本条并没有明确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意在: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允许原审的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对此,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关于回避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规定实际上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在不影响审理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原审的审判人员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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