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分期支付”在法律上又叫“分期履行之债”,而分期履行之债从目前来看,可以具体区分为定期给付之债和分期给付之债两类。
定期给付之债,是指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履行而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租金是比较典型的定期给付之债。由于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具有双务性,因此每一期债务具有独立性,即每一期债权债务对应相应的给付和对待给付。
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约定分期分批予以履行,其特点是债务在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合同成立生效时便已确定,而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此类债务虽然也表现为分期履行,但每一期债务履行并不能对应债权人相应的对待给付,因而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彼此之间并不能独立成立债权请求权。典型情况是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之债、分期(批)交货的买卖之债或者是侵权损坏赔偿协议中约定加害人分期向受害人支付赔偿。
从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定期给付之债和分期给付之债主要区别就在于该债是否是“同一债务”(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方式),如果是即属于分期给付之债,如果不是则属于定期给付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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